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力泓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863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如下裁决:1.确认申请人冯力泓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由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力泓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26日工资6320元;3.由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力泓2024年11月16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60元;4.由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听见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力泓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以上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后本委将仲裁裁决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门店已变更经营主体,你单位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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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